新华人寿团体保险的责任说明
1、门诊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所发
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绝对免赔额(本款所述“绝对免赔额”为每保
单年度的免赔额概念,以下皆同)和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本
公司只对约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2、住院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
内本公司只对发生在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3、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
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
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
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
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
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日内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
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
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仍承担
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5、女工生育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女工生育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