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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保险] [作者:医疗保险] [日期:10-01-17] [热度:]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修订

 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此前,草案曾在去年12月份二审,之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部分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在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审稿中,上述两个部分也有若干重要修改。比如,在养老保险中确定了更为灵活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在医疗保险中则厘清了第三人负担医药费的支付义务。

  “最低缴费年限”将更灵活

  更为灵活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此次草案修改中一大“亮点”。

  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而且还得连续交足,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和缴费期间有中断的时候,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所谓的‘一次支付’,就是把你自己缴纳的8%部分还给个人,这笔钱数额较小,很难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一位社会保障研究权威专家表示。

  而有些常委委员、地方亦提出了相应修改意见,认为社会保险法应当总结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允许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十五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

  “这样的建议,维持了缴费15年,但是缴费方式更加灵活了,比如说有人退休时缴费年限差几天就到15年了,增加了这一条款,交费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了。”上述专家表示。

  厘清“第三人负担医药费”

  本次草案修改中,医疗保险部分,在第三人负担医药费方面得到厘清。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会后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此后,在公开征求各方意见时,有地方对于这条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

  这种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自己承担。建议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商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在草案三审稿中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增加了相关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与此同时,草案中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第三人问题也作出了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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